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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系列三 —— 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宣传
 

1.“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2.私募基金的定义、类型和特点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3.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销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传“套路”:

一是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一方面,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事后登记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另一方面,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三是其他违规宣传“套路”。如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式销售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诸如iPhone、电视机等礼品。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记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审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目前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一是初步判断合规水平。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应查看监管部门是否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过监管措施等情况。

二是了解执业能力。目前,不少没有证券从业经验,也无任何专业背景的人员转行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其初衷即是打着私募基金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博取违法收益,从其设立之初即伴随极高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公司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投资者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对从业人员无执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应持谨慎态度。

三是细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①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②关注期限与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权投资特征,存在“庞氏骗局”等较大违法违规风险,需提高警惕。

5.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4.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5.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1)募集对象。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3)运作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通常以月、季、年为期,给付本金和利息。

(4)风险承担方式。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6.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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