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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系列二十二 — “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之适当性宣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5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

       神州牧基金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全面启动金融教育宣传周专项活动。本次活动,以“带你读懂适当性, 做理性投资者”为主题,带大家一起学习《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下称《办法》),并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继证券期货行业之后,一个覆盖银行、保险、信托、理财公司等更广泛金融业态的统一适当性管理框架正式建立,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入了体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三适当”原则是指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旨在确保产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原则并非限制投资者的选择,而是通过“先评估、再认购”的机制,避免投资者因“盲目跟风”或“信息不对称”购买到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产品。

  其具体要求体现在三个关键环节:

       “适当评估”:

       例如您在认申购我司产品前,我司会要求您填写《投资者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此调查问卷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后追加或者购买其他产品,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内容通常包括您的年龄、职业、收入、资产状况、投资经验、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等。这一步并非“走过场”,而是判断您属于“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还是“进取型”投资者的关键依据。

  “适当推荐”:

  基于评估结果,金融机构需向您推荐“风险等级匹配”的产品。比如,“稳健型”投资者适合选择银行R2级理财、债券型基金等低波动产品,而“进取型”投资者可考虑股票型基金、指数基金等潜在收益更高但风险也更大的产品。若机构向您推荐超出风险等级的产品,即使承诺“高收益”,也可能违反“适当原则”,您需格外警惕。

  “适当告知”:

  推荐产品时,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产品的投资方向、费用构成、投资风险等,不能只强调“收益”而隐瞒“风险”。例如,对于“不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机构需明确告知“可能存在本金亏损的情况”,让您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决策。

 

       投资者应尽的义务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前,投资者应认真审视自身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自己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同时合理确定支出预算。此外,准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便选择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

       选择适当的产品销售渠道:选择具有合法合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和销售渠道。可以通过查询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等方式,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如实告知自身的相关情况: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执行的合格投资者认证环节,例如《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应积极配合,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此外,在认申购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这不仅是遵守合同的要求,也是对自己投资行为的负责。